2013年11月24日星期日

---演員沈佳妮訴門窗公司肖像權案開庭--



室內設計,家居設計,home design- 演員沈佳妮訴門窗公司肖像權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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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現在是否認可公司網頁聯系方式一欄有原告的照片?”

  “有一張照片,收到原告起訴後才知道,我方不知道該照片是原告。”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今天公開審理瞭演員沈佳妮訴被告成都某門窗公司肖像權糾紛案,法院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成都某科技公司進行瞭追加。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訴稱,今年4月6日左右,原告發現被告成都某門窗公司使用瞭原告一張作為客服人員的職業裝照片。作為知名演員,被告未經許可直接將自己的照片用於被告公司的網頁上,會誤導公眾以為原告為被告代言門窗廣告。被告從未得到過自己允許,也使得原告喪失獲取正當肖像權的使用費。

  為此,原告稱將依法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肖像權。在其公司網站明顯位置及《新民晚報》、《文匯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此外,被告的不當行為給原告的公眾形象和聲譽造成瞭極壞影響,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

  對於原告的訴求,被告代理人辯稱,公司是2010年1月13日和第三人(制作網站的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在收到原告的訴狀後就將該照片撤除瞭。原告陳述被告侵犯其肖像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方提供的網頁截圖中與原告的實際照片有很大出入,不能證明網頁截圖中和演員沈佳妮是同一人。

  “此外,原告陳述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事實不符,原告是自然人不能以知名度對其進行認定。原告方沒有任何數據進行衡量原告被公眾知曉的程度。”被告代理人表示。

  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方訴稱的照片僅在網頁的聯系處有一張訴爭的寸照,網頁從制作完成至今隻有少數人點擊瀏覽。原告並沒有具有廣泛的影響力,也並沒有因為該事件影響到原告的聲譽。因此,被告承擔賠償和道歉沒有任何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方訴訟請求。

  本案的第三人是一傢科技公司。被告方劉先生一直表示公司網站是委托該科技公司制作。法庭上,該科技公司表示,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已經沒有營業瞭,公司前身是專業的網頁設計公司,但是網站所有的資料均由客戶提供。

  原告是否是被告網頁上照片本人;原告是否存在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如果被告有侵權行為,該行為導致瞭什麼樣的後果;原告訴請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以及計算方式等成為法庭爭議焦點。

  針對原告的具體損失,原告代理人表示,一方面,2006年的一份判決書證明沈佳妮曾於2006年即因肖像權被侵權而進行瞭維權訴訟,並以彼時知名度獲得5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時至今日,沈佳妮的知名度,影響力有瞭進一步提高,所以訴賠標準也就相應提高瞭。

  另一方面,導致原告代言的收入損失,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給原告形象造成瞭影響。原告損失依據是2005年代言收費就有15萬,後來隨著原告知名度不斷挺高,其代言費用也不斷增加。

  被告代理人反駁,原告的市場價值並沒有準確的數據進行評估,不能以一份合同來認定原告的商業價值。公司並沒有將原告的照片用於宣傳,僅僅是在網頁的子文件裡很不起眼的一個地方使用瞭照片。

  此外,第三人網站公司補充說,原告的確是演員,但其認知度並不高,多數人都不知道原告是誰。

  最後,審判長宣佈,各方當事人目前不能達成調解意見,法庭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JN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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