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險人以投保人自殺為由拒賠付應舉證|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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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擬明確,禁止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死亡險,父母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近親屬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疾病、傷殘等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因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被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當事人主張其他部分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對被保險人自殺承擔舉證責任。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抗辯的,應對以上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被保險人在體檢過程中故意以不正當方式影響體檢結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在保險受益人與受益權的問題上,征求意見稿規定,投保人指定、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其行為無效。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的,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以該指定經被保險人同意為由主張指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同時對保險費,保險合同中止、復效,保險合同的解除,團體人身保險等相關問題做出瞭規定。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其官網和中國法院網公佈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並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第二合議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可發送至郵箱renmin312@163.com,截止日期為2014年11月30日。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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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星期一
最高法-保險人以投保人自殺為由拒賠付應舉證-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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