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大博導誘奸女生爆料人:已找到開房新證據|廈大教授|誘奸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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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7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呂寒偉 陳捷 梁靜) 7月12日,廈門大學教授、博導吳春明,因被舉報有違師德師風,被廈大中止研究生導師資格。 這一切的發端,是6月18日微博“汀洋”發出一篇《考古女學生防“獸”必讀》。7月10日,微博“青春大篷車”在網絡上寫下“支援汀洋書”,披露吳春明床照。這中間,隔瞭將近一個月。 最早舉報吳春明的“汀洋”,到底是什麼人?她和吳春明是什麼關系?發生瞭什麼事?為何她會選擇在這個時間點上網發聲? 昨天,導報記者聯系上“汀洋”,進行瞭一番對話。而自事發後,另一方吳春明從未對外做出任何解釋或聲明,導報記者也無法與他取得聯系。 對話 關於“舉報信”內容是我親身經歷 導報記者:你是吳春明的博士生,有人說,你發出《考古女學生防“獸”必讀》這篇微博,和你讀博六七年沒有畢業有關? 汀洋:我是靠自己的能力,2007年考上廈門大學考古專業博士的,碩士讀的也是考古專業,吳春明是我的博士生導師。 你可以看我的微博,從今年6月17日開始,我才開始在微博上發文揭露吳春明的。此前我已有兩三年沒有去過人文學院,在2011年底2012年初,我轉行瞭,學位對我來說無足輕重。 本來,6月份我要去拿博士結業證書,但有一個師妹跟我說,吳春明在很多根本不認識我的師妹師弟面前,說我是神經病,我這時再不出聲,隻會以訛傳訛。《考古女學生防“獸”必讀》裡寫的,是我的親身經歷。其實,系裡很多學生根本不知道實情,甚至有一些都不認識我,他們隻是被個別人利用瞭。 關於“性騷擾”外出考古伺機騷擾 導報記者:你和吳春明不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汀洋:我和他不和是因為他性騷擾我。2008年,我們在武當山山腳下發掘,他晚上借口討論學習和發論文的事,把我單獨叫到他的房間,伺機摸我的胸,想親吻我的嘴,被我推開瞭。 他當晚沒什麼反應,第二天就把我調到遠離大部隊的惡劣環境中進行考古發掘,沒幾天我就生病瞭。當時是7月底8月初,我記得我生病那時是奧運會開幕那天,在床上休息,開幕式沒看成。 我覺得吳春明說我是神經病的原因,是我曾當面罵他卑鄙無恥下流,在我心裡,他就是一流氓。 我在被性騷擾後,曾專門質問過吳春明,他親口跟我說,所有與他有性關系的女學生都是成年人,你情我願各取所需。 關於“這6年” 維持師生關系不接觸 導報記者:從2008年到現在,過去瞭6年時間,這期間他是否還有騷擾你,你有放棄考古專業嗎,還發生瞭什麼? 汀洋:考古專業就他一個博導,我隻能維持師生關系,但我也不願意再去他的辦公室。 在學業上,我努力過一陣,但我和他講不到一塊,而且論文探討不可避免要接觸他,所以我拒絕瞭,主動放棄瞭學位。 考古圈其實很小,關系盤根錯節,我選擇離開這個圈子,放棄博士學位,到外面打工。 但是,我的考古碩士和考古博士都是憑自己實力考上的,我對考古還是有熱情,我不想白費我的努力,沒有學位總要學到知識吧,所以這幾年我都在圖書館看書,順便在網上傳些電子書,在網絡上與考古學人討論一些學術問題,後來和他又因為電子書不和。 關於“新證據” 有聊天、開房記錄 導報記者:你認不認識“青春大篷車”,有沒有跟她接觸過,還有沒有人跟你聯系,提供新的證據?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汀洋:有人將我誤認為是“青春大篷車”,有的甚至進行語言上的人身攻擊,我再次強調我沒有QQ,我不是“青春大篷車”。 證據還有,一位師妹跟我聯系,她不想暴露在公眾視野中,她也是被誘奸的,會在紀委或學校相關部門組織調查時,提供證據。我還知道一位師姐也是被誘奸,我聯系過她。 證據裡有聊天記錄、開房記錄,聊天記錄我還沒看到,不過據她們(師妹師姐)說很惡心。隻能說,知人知面不知心。 下一步,我會繼續過我的生活,我已經不從事考古瞭,對未來我還是充滿信心的,而且我提醒大眾的目的已經達到瞭,至少以後的學妹不會再遭禍害,這樣的老師不配留在學校。 (根據對話內容整理)律師點評博導誘奸學生算不算犯罪? 如果網友爆料屬實,那麼,教授誘奸學生,算不算犯罪?導報記者采訪的兩位律師都認為,如果查明吳春明隻是利用瞭帶研究生的便利條件,恐怕還隻是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和紀律的行為。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網帖反映,吳春明“挑選老傢在外地,溫順聽話的女生”、“多數女生事後敢怒而不敢言”等。 有網友認為,這說明吳違背婦女的意志,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但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強制猥褻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 如果教授利用自己與被害人的某種特定關系或者職權,迫使婦女不敢抗拒最終就范,就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脅迫手段,應當認定為已經構成犯罪。不過,林敏輝律師指出,如果行為人隻是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不能認定為構成犯罪。 違背婦女意志強奸? 網帖中使用瞭“誘奸”的表述,並附瞭吳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 林敏輝認為,這隻意味著吳同女生發生過性行為。“誘奸並不等同於強奸。”他說,即使女生受騙上床,但如果她同吳發生性關系還是出於彼此的自願,也不成立強奸犯罪。 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瞭“不就范即讓女生論文通不過或最終畢不瞭業”等言辭,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則成立瞭法律所規定的“脅迫”;若使用瞭藥物使女生漸漸昏睡,不知反抗,則成立瞭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都是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涉嫌成立強奸罪。 “小恩小惠”並非脅迫?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說,首先,論文是否通過和能否畢業也不是導師或論文評審委員會委員一人能說瞭算的,因此,吳的導師職權構不成有效的脅迫,不足以使婦女不敢反抗。 其次,女學生是否因心智不夠成熟而受到脅迫?林志銘說,女大學生已經成年,她們已經能夠做出精確的權衡,不至於會害怕一頂導師的帽子。 另外,林志銘認為,女生和教授開房拍照本身就說明事發時不是脅迫而是自願,“施以小恩小惠,比如推薦發表論文、保研、發放補貼”則是收買手段而不是脅迫手段,而事後反悔並不等於違背婦女意志。(來源:海峽導報) (海峽導報記者 呂寒偉 陳捷 梁靜)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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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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