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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傢高爾夫球場——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擅自將一塊草坪苗木用地建設成一座9洞高爾夫球場,而該球場二期工程還是湖南省重點招商項目。
2009年,湖南省發改委要求該球場開發商 “停止不相符合的建設內容”後,開發商仍然無視政府要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2009年5月21日,國土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發給一位被征地的村民周明(化名)的告知書中明確指出,整個青竹湖高爾夫球場未在國土部備案。
草坪苗木用地“變身”高球場
在風景如畫的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畔,湖南首傢高爾夫球場——青竹湖高爾夫球場正逐漸成形。據悉,這也是中國首座以原生景觀為標志的山地挑戰型環湖球場。該球場內含一個18洞山地高爾夫球場和一個9洞燈光高爾夫球場。
記者調查發現,18洞山地高爾夫球場於2002年開始試運營,9洞燈光高爾夫球場則是2004年高爾夫球場禁令發佈後違規擴建的。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03年。
2002年,青竹湖高爾夫球場開發商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向當時的湖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遞交瞭《關於請求增加批復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項目的報告》,欲進行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項目,共4個子項目,其中一項就是擴建一座9洞高爾夫球場。
2003年1月9日,湖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出瞭《關於同意建設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項目二期工程的批復》(湘計投[2003]19號),同意二期工程項目的申請。
當年3月7日,湖南省建設廳簽發的《關於印發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選址論證會會議紀要》顯示,當天該廳主持召開瞭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項目聯合選址認證會,並於3天後的10日簽發瞭 《湖南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該意見書顯示,項目預算總投資額3.3億元,準許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相關規劃要求選址,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手續。
2004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明令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有關新的政策規定出臺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
鑒於這一禁令,當年4月20日,湖南長沙市規劃局向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瞭《關於對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調整青竹湖國際商業社區二期擴建工程9洞球場項目的復函》(長規函[2004]68號),文件中指出,“同意將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青竹湖國際商務社區二期擴建項目中的9洞球場項目調整為青竹湖苗木基地。”
同月28日,湖南省發改委也向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瞭《關於青竹湖二期工程球場用地調整為草坪苗木用地項目的批復》(湘發改投[2004]334號)。該批復指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精神,經研究,同意你公司二期工程原規劃用於建設9洞球場的500畝用地調整用於建設 ‘青竹湖草坪苗木基地’。該項目主要用於苗木培育、綠化及草坪建設。”
2006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出瞭《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批單》([2006]政國土字第537號),批準長沙市國土局征用撈刀河鎮新源村、天井村(兩個村目前劃歸青竹湖鎮管轄)部分用地作為長沙市湖南青竹湖草坪苗木建設用地,批準用地總面積為33.437公頃,其中包括18.4251公頃耕地、9.4072公頃林地、3.5388公頃農田水利用地、0.2289公頃園地和1.8354公頃城鎮村莊、工礦用地。
2008年3月28日,長沙市國土局開福區分局發給被征地的村民周明的一份告知書中確認:2006年9月8日,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批準,長沙市國土局征用的33.437公頃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瞭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以建設湖南青竹湖草坪苗木基地,土地使用期限50年。
但在此後的開發中,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並未按規定建設草坪苗木基地,而是將此用地仍然建設成瞭9洞燈光高爾夫球場。
2009年8月11日,周明等5位當事村民向湖南發改委發出瞭一份名為《對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建設9洞燈光高爾夫球場的投訴》。投訴書中稱,2007年拆遷完成後,被投訴人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將湖南省發改委簽發的《關於青竹湖二期工程球場用地調整為草坪苗木用地項目的批復》(湘發改投[2004]334號)中“用於苗木培育、綠化及草坪建設”的500畝土地全部毀壞,開始建設一座9洞高爾夫球場。
當年9月9日,湖南省發改委在給這5位當事村民發出的名為《關於對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建設高爾夫球場投訴的復函》中確認,“根據調查瞭解,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確實存在未完全執行湘發改投[2004]334號批復要求的情況”,並說明,“我委根據國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相關要求,已向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下發《關於嚴格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要求實施項目建設的通知》,要求該公司按照湘發改投[2004]334號文件要求開展項目建設,停止實施與文件不相符合的建設內容。”
兩天後的9月11日,湖南發改委向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瞭《關於嚴格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要求實施項目建設的通知》。該通知說,“公司在青竹湖項目建設中確實存在未完全執行我委湘發改投[2004]334號《關於青竹湖二期工程球場用地調整為草坪苗木用地項目的批復》要求的情況。”要求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後,停止實施與《關於青竹湖二期工程球場用地調整為草坪苗木用地項目的批復》文件不相符的建設內容。
2011年7月11日上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湖南省發改委一位經辦此事的工作人員,欲瞭解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建設9洞高爾夫球場的後續進展情況,該工作人員卻回應說:“我們核準、備案的項目很多,不一定每個項目都得去核查。這個項目是他們自己拿錢,又不需要國傢財政出錢。因此,隻要他們申報的材料符合要求,我們就批準備案瞭。至於執行中的問題,好像不是我們的事情。”停頓幾秒鐘之後,這位工作人員又補充說:“似乎我們的工作職能當中沒有後續核查這一項。”
當記者提及高爾夫球場禁令時,這位工作人員說:“你們要我們去核查也可以,但得先實名舉報。”
項目未在國土部備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2009年5月21日國土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向周明發出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指出:“湖南長沙青竹湖高爾夫球場未在國土資源部備案”。換句話說,包括2002年開業的18洞高爾夫球場及後期擴建的9洞高爾夫球場在內的青竹湖整個高爾夫球場建設都是違法的。
對此,記者致電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謝磊,對方一直未接電話。記者以短信方式將采訪內容發到謝磊手機上,但截至發稿,對方無回應。
記者致電該公司副總經理周朝暉,對方得知記者的媒體身份後,隨即掛斷。
采訪中,一位當事村民向記者解釋說,1997年,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向原長沙縣沙坪鄉政府 (同年並入長沙市撈刀河鎮人民政府)租用集體土地搞開發,先後嘗試瞭幾個項目,都沒有成功,2002年前後便建設高爾夫球場。在建設18洞高爾夫球場時,項目根本就沒有辦理過審批手續,因此也不可能在國土部備案。
此說法未得到當事公司及相關官方文件證實。
昨晚(7月11日)8點,該公司一相關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電話,稱自己受公司委托,反復強調:“青竹湖高爾夫球場的相關手續都是齊全的。”
記者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項目後期包括違規擴建的9洞高爾夫球場在內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項目竟為湖南省重點招商工程。
2003年3月7日,由湖南省建設廳簽發的《關於印發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選址論證會會議紀要》中明確指出,“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工程項目是典型的外商投資項目,同時系2002年5月上海經貿周簽約項目”。
據記者調查,2002年5月26日,在湖南-上海經貿周在上海的開幕當天,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與投資商富信(香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和開發商湖南外商國際活動中心有限公司簽署瞭《青竹湖旅遊度假區二期工程項目開發合作協議書》。
周明介紹說,該合作協議書是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項目的最源頭文件,後續的所有事件皆源於此。
2003年,湖南省建設廳和湖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發佈的《關於縣際及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等項目列入2003年省重點建設項目或視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通知》中,包括9洞高爾夫球場等在內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項目位列其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發現,這處重點項目建設的9洞高爾夫球場,除瞭違反高爾夫球場禁令外,還沒有進行環境測評。
2010年1月7日,長沙市環保局辦公室給周明的《關於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意見》(長環函[2010]01號)中確認,湖南青竹湖草坪苗木建設用地項目,即現在的9洞高爾夫球場,不存在環評批復文件。
此外,周明介紹,包括9洞高爾夫球場在內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項目征地時,曾答應的“人頭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目前分文未發,至今村民仍在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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