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

消費者需警惕建材市場“欺詐合同”



室內設計,家居設計,home design-消費者需警惕建材市場“欺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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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走進大大小小的建材城,經銷商、經營者都在高呼“誠信經營”、“打造良知企業”、“視顧客為上帝”,然而,事實上,這些字眼兒卻並不能讓消費者放心,甚至是消費者走進“陷阱”的玻璃門。
【案情】
2012年8月14日,消費者李某在北京星辰木業有限責任公司,其網站名字為“星辰門業”,廠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小湯山工業園(以下簡稱“星辰木門”)訂購瞭15款門,其中11款為XA-12011型號的實木復合門、4款為XB-12012型號的帶鉆玻璃門,此外,李某還將上梁子、門套、窗戶套等多項產品的制作交給瞭“星辰門業”。當日下午,星辰木門法人王正熙與其妻子張某(當時他們謊稱隻是星辰門業的測量人員,後經核實確認二位與星辰木業的關系),以及介紹人王建標到李某傢進行實地測量。在交易雙方協商好後,出於對“星辰木門”法人王正熙的信任,李某起初並沒有在意王正熙填寫的交易合同單。王正熙、王建標均表示該項工程從總價上給李某便宜瞭數萬元,為此,心懷感激之情地李某很快支付瞭2萬元首付款。時隔2日,李某一位從事裝修工作多年的親戚看到這份交易合同時發現,不僅尺寸測量數據有誤差(普遍高於行業“出血”尺寸),而且產品單價均高於交易雙方協商時的價格,合同條款、標註價格也均出現嚴重問題。
當記者看到這份李某與星辰木門簽訂的所謂的“專用訂貨(合同)單”後,僅憑直觀來看,便發現有多處明顯錯誤。不僅沒有標註個數值計量單位,而且合同中手寫內容與合同備註內容完全相悖。王建標在該合同上寫著“雙口(窗戶套類別)49.8x90=4482元;單口27x80=4482元;”計算數值出現明顯錯誤。合同中明明寫著“門套一側無墻垛,需加大芯板50元/個。”但是王正熙手寫合同時標註的竟是100元。不可思議的是,對於窗戶套的制作其測量標準均以“米”為計量單位,而合同中關於窗戶套的測量數值均為按面積計算。讓李某更為氣憤的是,窗戶套價格竟是不知從何而來的4.88等四個數據與1200相乘而得。從事裝修工作數十年的某企業主管表示,“這是嚴重的欺詐行為,目前市場上窗戶套的價格均在每米80—150之間。”
這樣一份僅僅隻有一頁紙的合同,卻出現10多處錯誤以及無法核實的數據,當李某找到王正熙要個解釋的時候,王正熙卻不屑地回瞭一句“數據錯瞭,可以再改。”“價格由銷售(指王建標)定,銷售賣多少錢他們不管,賣得價錢高是銷售的本事。”李某本想繼續評理,但王正熙以接電話為名,從側門開著自己的凌志車便溜走瞭。過後,記者找到王正熙核查此事時,他仍舊態度強硬,不但回避記者的提問,而且甩出一句“你不是記者嗎,那你想怎麼報道就怎麼報道唄。”“他(李某)的錢我不會退,合同錯誤可以再改。”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而且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王正熙眼裡,這似乎沒有任何約束力。懷柔建材市場某門市老板告訴記者,和他簽合同都是‘白搭’,“如果能蒙混過關,他就賺瞭,如果欺詐不瞭客戶,就來硬的,要不就躲起來。”如此猖狂的王正熙,何德何能霸道至今?是消費者的沉默?監管部門的失職?還是建材市場法律法規的“空白”?
【記者手記】
建材與消費者的生活息息相關,每個消費者室內裝修也好,購買傢具也罷,都是為瞭能過上美好的生活,能有用一個溫馨安全的傢。可如今,那些缺失“良知”,利欲熏心的不法經營者以及商販卻毀瞭建材市場的純潔環境。“哪行做久瞭都能摸出點門道。”在裝修材料行業摸爬滾打近10年的伍先生所說的“門道”可不是指經營之道,而是坑蒙之道。營者欺詐客戶的慣用手段之一表現在,“買木材在計算器、皮尺上做手腳”。木材商坑蒙消費者的手段主要是在木材購買數量的丈量及計算上做手腳,在皮尺上做文章,這是木材商們慣用的欺詐手法。故意算錯,多算零點幾立方,也是他們的慣用手段。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號令《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瞭欺詐行為的界定情形:(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價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落實到該糾紛中,王正熙為瞭獲得非法利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比如,王正熙自己陳述XA-12011號門市場價格是2000元左右,雙方經過協商最終定價為1450元。而事實上,XA-12011門,星辰木門平時出售為860-980元;窗戶套每延米為80-120元之間,但是王正熙以1200分別與4.88、4.73、1.65、3.73四個沒有根據的數值相乘得出四個窗戶套的價格,其總價與10款XA-12011門的價格相當。由此可見,王正熙不僅虛填單價,而且在丈量時動瞭手腳,其主觀上具有欺詐李某的故意,獲取瞭非法的利益。
李某的遭遇警示消費者,建材行業“良知”缺失,消費者需高度警惕“欺詐合同”。http://www.51zsjc.co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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